由于大股东种种不透明、不诚信行为,导致众多中、小股东失去了对大股东的信任,为挽回股东损失,维护中小股东权益,特在2008年6月1日~6月30日期间,召集东方集团股东共同联合参加股东大会,通过正当、合法、合规的有效途径,行使股东应有的正当权益。
1.要求东方集团公开公司目前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和最近3年来的所有资产详细交易情况。
2.要求修改目前的《公司章程》:
1) 公司对外投资或累计投资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,公司必须对外正式公告;
2) 公司对外投资或累计投资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者,公司必须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进行投票表决。
3.在2008年底之前尽快清理、卖出与公司未来主业不符的产业,如锦州港等;集中全部精力做大、
做强主业。